从立法上看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:第一阶段为无偿行政授予的阶段(从1986年到1996年),第二阶段为有偿行政授予为主,招标为辅的阶段(1996年至2003年),第三个阶段为招拍挂有偿出让为主,协议出让和申请在先出让为辅的阶段(2003年至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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