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交易,从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方面来看,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,在矿业权转让中,矿业权的受让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,除矿业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矿业权人的义务外,一般不承担任何责任;但是在股权转让中,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,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的债务,仍由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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