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务院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》第六条的规定,转让采矿权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;(国土资源部《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,因与他人合资、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,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。)
(二)采矿权属无争议;
(三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、采矿权价款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;
(四)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,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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